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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 作者:学思不至 2013-05-14 13:41:16
23日被提请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根据广大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普遍要求,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完善了“三包”规定。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关系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从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受理的申诉投诉案件看,一半是有关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案件。
强化退货、更换、修理的规定是促使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有效措施。据此,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3日被提请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实践中有的经营者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擅自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普遍要求在本法中增加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为此,草案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据了解,上述规定,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23日被提请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宾馆、商场、车站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3日被提请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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