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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教育信息网 作者:合肥中考网编辑 2012-08-23 11:17:44
三、评价的主体
为了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学校应该遵循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原则,评价中要将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小组或全班评价)、教师评价、统一考查(如区或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体育,物理、化学的实验操作等考查以及生物、地理的考试等)有机结合。各评价主体在评价过程中所占权重由市规定上限,而各校提出具体意见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考虑到工作量,建议学生主要在维度上进行评价,教师在要素上进行评价。
班级应成立评价小组。每个初中毕业班成立一个由7人组成的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由1名学校行管人员、1名学生家长、班主任和4名科任教师组成。学生家长不直接参与等级的评定,但是有监督职责)。小组成员中的教师给学生授课的时间不能少于1年,对学生应有充分了解,同时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诚信意识。小组名单要在评价工作正式开展前一周向被评班级所有学生公布,如果超过1/3的学生不同意小组某成员作为评价者,则需要做相应调换。小组成员确定后,要报区评价工作委员会备案。
四、评价的过程与方法
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要以学生日常表现为依据,要尽可能提供关键表现的实证材料。实证材料的提供务必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评价时应注意对实证资料的分析与概括,避免以偏概全。如果评价小组成员之间存在重大分歧,应提交学校评价工作委员会,经过更为广泛和深入地调研和讨论后做出决定。学校要特别重视建立并逐步完善学生成长记录档案,准确记录学生成长过程,充分发挥过程性评价对学生成长的激励作用。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生提交的实证材料,建议主要提供以下6项实证材料:1、统一考试、考查的成绩;2、关键的表现性作品、作业;3、综合实践活动(包括社区服务)的有关记录和证明;4、经教育行政部分认可的表彰、获奖证书;5、关键性评语(班主任、授课老师);6、自我描述。提倡和鼓励学校提供平时积累的学生成长记录或其他材料。
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2008届毕业生在学生初中毕业时进行。
五、评价结果的呈现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应包括两部分:综合性评语和评定等级。
(一)综合性评语。综合性评语主要是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对学生三年的成长过程给予客观评价,重点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潜能。综合性评语应在质性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学生五个评价维度方面的具体表现以定性描述为主。综合性评语要由班主任收集各方评价结果、在其他相关人员参与下(不少于三人)写出。
(二)评定等级。公民道德素养方面的评价结果分为A、B两个等级,学习态度与能力、实践与创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四个方面的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学生在公民道德素养方面的评价结果为B等级和学习态度与能力、实践与创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四方面的评价结果为D等时都应非常慎重,并且必须将学生的材料提交学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各校公民道德素养方面的评价A等级不受比例限制,学习态度与能力、实践与创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四方面评价A等级不得超过本校毕业生人数的40%。
评价结果应通知学生个人及其家长,如有异议,学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应进行调研处理。评定等级为A的应予以公示,但不要将所有的学生的评价结果公示或对外公布。
六、评价结果的使用
(一)作为初中毕业的主要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所有评价维度达到D以上的学生才能够毕业。
(二)作为高中招生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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